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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时间:2018-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2018年5月3日在天津市蓟州区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上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振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五年来,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市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系列重要会议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以下简称未检)职能,形成了“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依法履行检察职能

 (一)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社会都要了解、尊重、关心、服务少年儿童,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我们在办理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中,始终坚持“从重、从严”的工作方针,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快批捕、起诉,有力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年来,依法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1件76人,依法提起公诉75件82人。如:办理的吴某某绑架未成年人案,李某强奸、猥亵儿童案,贾某某故意杀害未成年人案,我们都依法从快办理,充分发挥了法律威慑和震慑作用。

积极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严格把握逮捕条件,依法不批准逮捕43件72人,对不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公安机关及其监护人进行监管和教育监督。严格把握起诉标准,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帮教条件等多方面因素,较好地控制了涉罪未成年人起诉率。依法把握不起诉条件,对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较小,具备帮教、矫治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共不起诉105件192人。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努力争取社会力量支持考察帮教,完善监督考察的内容和方式,推动建立监督考察工作配套机制。五年来,共附条件不起诉73件112人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合理适用,达到引导向善、改过自新的目的,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回归学校、回归家庭。

(三)努力实现未成年人案件公平正义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监督,着力构建“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一体化监督体系。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全面客观审查判断证据,积极追诉漏罪漏犯,共追诉漏罪5件、漏犯7人。如:办理的李某某聚众斗殴案,成功追诉5名犯罪嫌疑人,捍卫了法律尊严。针对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和学校安全防范缺失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63份,促进了规范执法,维护了校园安全。强化审判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审判活动中侵犯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对全区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对41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回访工作,确保帮教矫治工作的延续性和实效性。

二、以提升未检工作水平为目标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一)不断健全未检工作机制结合未检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色制度,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先行调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释法说理、律师介入和法律援助、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刑事和解、合适成年人场、社区矫正若干规定等制度,健全了未检办案程序体系,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行为,有效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各项诉讼权利。同时,结合刑诉法对未检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编辑印制了《未检工作法条汇编》《青少年法律手册》,用于指导业务实践。

协助建立校园安全管理机制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协助区域内各个中小学校建立安全档案,明确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曾发生过学生犯罪的学校进行重点标记,全面监督落实法治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教育局签署《关于预防在校学生犯罪工作的意见》《关于学生管理处分暂行规定》,探索建立“问题”学生引导教育机制,加强与家长学校沟通联系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学生能够明辨是非远离犯罪,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全区学生的在校安全。

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局、教育局、委等部门的配合协作,专门召开座谈会联合签署文件,定期通报情况,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犯罪趋势特点,共同研究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措施,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与关工委签署《关于指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代理人实施办法》,营造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良好外部环境。积极发挥《京津冀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协同发展协议书》在推进京津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改革创新、协同共赢的“绿色通道”作用,加强异地协调配合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以拓展未检工作领域为抓手着力创新方式方法

创新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建立社区、中学、专业学校青少年法治维权基地,通过开展模拟法庭、法治讲座、心理辅导等活动,提升青少年维权工作影响力。2017年我院会同团区委、教育局、民政局等部门,在盘山烈士陵园建立了“蓟州区青少年维权观护帮教基地”。为防范校园欺凌,在全区7所中小学开展问卷调查,了解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及校园欺凌发生情况,适时进行跟踪调查。为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黑网吧”专项整治,先后取缔13家,收缴电脑100余台。

(二)积极组织“法治进校园”活动。围绕法治校园建设,与区教育局签署了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巡讲计划,进一步健全检校合作和校园普法的长效机制,推进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预防体系建设。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创新运用“两微一端”、微电影、微视频等新媒体,集中开展法治宣传。五年来,我院联合团区委、教育局和蓟州区电视台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了“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学法守法,育德做人”等法治讲座100余场,解析具体案例,引导学生明辨是非,抵制不良诱惑,提高了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受益学生达6万余人。此外,每年寒暑假都会同区教育局向9名在校学生发出《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教育学生注意安全、远离犯罪。今年我们又编撰了《检察官以案说法—青少年法治宣传手册》,下发到每个班级,作为“法治进校园”的辅助教材。

(三)启动犯罪未成年人“春雨”帮教行动团区委启动帮教犯罪未成年人的春雨行动,由我院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较高的青年干警担任帮教小组成员,落实一对一跟踪帮教和回访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帮教档案考察帮教成员,经常性组织涉案未成年人参加扶老助困、环境保护、革命教育等公益实践活动,掌握被帮教未成年人员思想动态、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取得实效,真正做到“扶一程、帮到底”。五年来,被帮教未成年人152人,其中在校学生53人,考入高等院校31

四、以提高未检工作能力为根本,不断加强队伍建设

(一)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运行管理紧密结合,使未检干警认识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切实提高了投身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事业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从严从实抓好党风廉政和纪律作风建设,着力打造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未检队伍。

(二)牢固树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坚持全面保护原则,综合运用惩治、预防、监督、教育等方式,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不分地域、性别等,既重视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努力实现两方面的统筹协调。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教育矫治涉罪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为重点,认真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积极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到正常轨道。

(三)大力加强未检办案能力建设。注重配强配优未检团队,现有专职未检干警8人(其中入额检察官3人,检察官助理3人,聘任制书记员2人),设有3个检察官办案小组,干警平均年龄33岁,其中3名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练什么”,加强未检全员培训,突出岗位练兵和人才培养,改进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围绕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重点,不断提升专业化能力,打造未检工作品牌。

五年来,在市院、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涉及未成年人案件198件286人,依法批准逮捕155件214人,不批准逮捕43件7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共369件746人,依法提起公诉256件479人,不起诉105件192人。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先后荣获了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天津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先进集体”、 蓟州区 “青年文明示范岗” “政法系统优秀科所队庭”等荣誉称号,未检工作连续五年在全市考核中名列前茅,多次受到区领导的肯定,多项举措、干警先进事迹被《检察日报》、正义网、人民网等媒体竞相报道。

回顾五年来的未检工作,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按照高检院的要求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预防帮教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还没有形成政府有关部门、学校、人民团体等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统一有力协调机制。特别是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方面,我区尚未建立企业观护帮教等社会基地,社会力量参与度不够高。二是临界预防工作刚刚起步还缺少制度和程序保障,内容和形式上仍处于探索阶段,一些具体措施有待进一步细化。三是未检办案配套设施还不够齐全,未成年人工作室、心语室还需要加快建设。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努力解决。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坚持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优先保护的核心要求,以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为方向,更专业更有效地履行好未成年人检察职能,推动未检工作全面深入规范发展,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促进创新和加强社会治理中做出新贡献。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更加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把未检工作摆在检察机关更加突出位置,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大局出发,不断加强未检工作。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未检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专题视察,开展走访、座谈活动,努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推动未检工作创新发展。

第二,继续落实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坚持“特殊保护”“诉讼权利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快速办理”等原则,完善未检特殊程序规则和工作机制。依法有效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能认真落实《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依法严厉惩治侵害儿童犯罪。全面落实双向保护原则,依法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惩治涉嫌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涉嫌轻微犯罪案件少捕、慎诉、少监禁,重点在提高“不捕率、不诉率”上下功夫,降低捕后轻刑率。

第三,进一步深化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学校、人民团体的协调配合,积极筹建企业帮教基地,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预防帮教体系。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完善法治副校长、检察官以案释法等制度,进一步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实现法治巡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违法犯罪,积极开展临界预防教育,将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有涉罪风险的未成年人纳入帮教范围,事先预防、提前帮教、扭正行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的发生。

第四,主动参与未成年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引诱、胁迫、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危害校园安全等犯罪。对涉嫌黑恶犯罪的未成年人,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挽救措施。落实中央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依法妥善办理校园欺凌犯罪案件,促进校园安全建设。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监督。建立未检工作定期分析制度,结合办案总结规律特点,提出有针对性地防治对策,推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五,全面加强“智慧未检”建设。按照高检院要求,落实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检子系统的应用。同时,推动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与未检工作深度融合推动未成年人网络帮教预防平台等建设,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大数据的分析、运用,掌握动态趋势,分析背后成因,研究对策措施,推动工作机制完善。提高办案、帮教、预防和救助智能化程度,提升工作质量效率。逐步建立未检专门办案场所,完善未检工作室、心语室功能,丰富工作模式。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做好未检工作,有利于未成年人茁壮健康成长,从源头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及预防和减少犯罪,有利于解决未成年人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区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未检工作报告,既是对我们的重视和支持,更是对我们的监督与鞭策。我院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虚心接受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努力开创未检新局面,为全面建设高水平中等规模现代化旅游城市、创建美好蓟州作出新贡献! 

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议。

 

 

 

名词解释

 

1、未成年人检察职能(捕、诉、监、防):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对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和考察;对公安机关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展教育、感化、挽救等社会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2、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检察官对涉案未成年人讯问时,必须要让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化解涉案未成年人不安的情绪。

3、亲情会见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让家长和在押的未成年嫌疑人见面,对其进行亲情感化。

4、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起诉前,检察官会对他的家庭情况、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监护条件、悔罪态度进行摸底调查,综合考量对其进行适当的刑事处罚。

5、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6、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避免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能够平等地享有与正常人一样的权利,使其真正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提供了机会。

7、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8、临界预防:是指对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进行预防教育防止其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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