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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用“爱心”传递检察温度
时间:2020-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太谢谢你们了,我们娘儿俩真的除了谢谢,不知道说什么了……”李某和小米拿着钱,眼里含着热泪,“谢谢检察院的叔叔阿姨,感谢您们帮助我和妈妈,我会好好学习,报答您。” 

  面对这一幕,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干警的眼里也闪烁着点点泪花。 

  2014年,陆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二人育有一女陆小米(化名),协议中约定:陆小米随母亲李某生活,陆某为小米投保的鸿运少儿保险(保险期限为15年,已缴费3年)由陆某继续缴费至期满,期满后该项保险由小米受益。 

  “前些天,我去保险公司查询,才知道离婚之后他就再也没有支付过保险费用。他作为一个父亲,既没有履行他作为父亲的承诺,也没有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还把之前已经缴纳的钱也给取走了。”说到这些,李某不禁有些哽咽。 

  “我去询问了,保险公司告诉我说陆某确实早就停保了,当初帮我们办理保险的是他的亲戚,人家肯定不给我出书面材料,我也拿不出书面证据。” 

  无奈之下,李某在亲友的帮助下,来到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小米法定代理人的名义申请民事监督。 

  “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我们请求支持小米向蓟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向小米的父亲追索抚养费用。”蓟州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张万青介绍。 

  “我们了解到,小米今年11周岁,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父母离婚后,母亲打工赚的钱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张万青说道,“后来,小米的母亲身体受伤,母女二人仅靠单位提供的120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维持生计。” 

  “小米是未成年人,其向亲生父亲索要抚养费,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受案范围,所以我们依法向其提供支持起诉的诉前相关工作。”现在,该案已经进入审理阶段。在办案过程中,承办人李亚磊了解到申请人年仅11周岁,其父已年近六旬,常年在外打工,近年来始终未能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母女二人经济生活状况实在窘迫。掌握上述实际情况后,该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张万青和承办人李亚磊将情况上报给院政治部。 

  经过研究讨论后,蓟州区检察院团委拿出干警们捐赠的专项爱心基金,连同第五检察部干警自愿捐助的钱款共计6000元,送到了李某和小米的手中,缓解他们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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