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张某(17岁)伙同李某(16岁)、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所办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向汪某(17岁)、王某(17岁)等5人(其他3人未满16周岁)收购银行卡20余张。汪某和王某明知所办理银行卡的违法用途,仍然办理并获利。 蓟州区检察院受理该案时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承办人发现4名犯罪嫌疑人中有3人是高三学生。为了不影响他们参加高考,检察官立即对嫌疑人进行心理评估、开展法治教育,同时联系了湖北省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了解该单位对4人所做社会调查的真实性。在确定4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后,对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后,该院未检工作室主动与仙桃市检察院未检工作室取得联系,就协同开展回访帮教考察的方式和内容达成共识,并在线签署《不起诉跟踪回访帮教异地协作协议》,约定由仙桃市检察院协助开展跟踪回访帮教工作,蓟州区检察院定期开展远程帮教。 仙桃市检察院与蓟州区检察院通过视频举行了“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邀请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并听取意见,对几名未成年人进行普法教育。“感谢检察机关所做的工作,我们一定好好配合,协助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汪某的父亲通过视频对检察官说。 “两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跟踪回访帮教异地协作制度,形成帮教合力,感谢两地检察机关共同为挽救涉案未成年人作出的努力。”湖北省仙桃市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的做法给予支持和肯定。 记者 范文澜 通讯员 耿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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