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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办理一起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抗诉监督案件
时间:2020-08-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提出抗诉的王某甲、王某乙等5人非法采矿一案,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支持我院抗诉意见并作出改判,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又反悔上诉的王某甲、王某乙分别增加一个月和两个月刑期。

  公安机关曾以王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乙非法采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后以王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对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并已执行完毕。2019年7月16日,我院在审查王某甲等四人涉嫌非法采矿案时,发现王某乙同样涉嫌非法采矿罪,故依法对王某乙追加起诉,后对王某乙等五名被告人一并提起公诉。

  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我院明确告知了王某甲、王某乙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应内容及法律后果,二人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院指控其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对建议判处其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庭审期间,王某甲、王某乙仍明确表示对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原审法院在核实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自愿性及合法性基础上,采纳了我院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后,王某甲、王某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均为本院量刑建议范围内刑罚。但二人却表示反悔,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偏重”,对所判刑罚不予认可,后均提出上诉。

  我院认为:针对此种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认罪认罚并对司法机关量刑予以认可,但是一审宣判后,在案件事实及证据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且未提出正当、合理上诉理由的,司法机关将视作其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其行为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得原审法院基于认罪认罚作出的从宽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和前提,其二人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属于不认罚,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失效,对王某甲、王某乙不应当从宽处罚,后我院依法提出抗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所提抗诉及支持抗诉意见成立,依法应予支持。王某甲二审期间请求撤回上诉,依法不予准许。同时,根据王某甲、王某乙各自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分别增加二上诉人刑期,鉴于王某甲二审期间有撤诉表示,对其加刑幅度可相对较小。在未改变二人原审罪名情况下,依法将王某甲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将王某乙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个月。

  该起抗诉案件的成功办理,有助于引导被告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进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好运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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